在美国专利体系中,再颁程序允许专利权人对已授权的专利进行修改。根据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AIA)35 U.S.C.251的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专利权人可以对原专利进行修改并提交再颁申请:专利因说明书或附图存在缺陷,或因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范围过宽或过窄,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法实施或无效。再颁申请被授权后的保护期限为原专利的剩余保护期限。
AIA 35 U.S.C.251同时对再颁申请修改原专利作出了限制规定:其一、再颁申请中不得引入新事项,即不得超出原专利公开的范围;其二、若专利权人意图扩大原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必须在原专利授权后的两年内提交再颁申请。 此外,根据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 1412.02的规定,再颁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以下简称“再颁权利要求”)不能构成“重新获取放弃的主题(Recapture of Canceled Subject Matter)”,以下简称“重新获取”(Recapture)。这一限制本质上是对扩大原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修改方式进行的约束。在司法及审查实践中,一般按照MPEP 1412.02规定的如下三步流程判断再颁权利要求是否构成重新获取。
一、判断是否构成重新获取的三步流程
1、第一步:判定再颁权利要求相较于原专利权利要求范围是否更宽、以及在哪些方面更宽。
若再颁权利要求的范围未宽于原专利权利要求,则不构成重新获取;若当原专利权利要求的某项限制条件未在再颁权利要求中出现时,则再颁权利要求的范围宽于原专利权利要求,进行第二步分析。
2、第二步:判定再颁权利要求的更宽方面是否与原始审查程序中放弃的主题相关。
若申请人在原专利授权过程中的原始申请程序中并未放弃任何主题,则再颁权利要求不构成重新获取。
若申请人在